對
蓄電池進行充、放電循環及試驗雙登蓄電池的工作能力時 ,需按一定規范進行放電 ,以檢驗蓄電池是否達到額定容量。用蓄電池額定容量1/20的電流放電至每單格電池電壓為1.75V ,并在開始放電后每2h測量一次電壓 ,電壓降到1.8V后因電壓降低較快 ,應15~20mim測量一次電壓 ,電壓降到1.75V時 ,應立即停止放電 ,否則電壓會急劇下降到“0”以致燒壞極板 ,并造成下次充電困難。放電方法很多 (如用燈炮放電、用可變電阻放電、用電解液放電以及用電壓較低的雙登蓄電池放電),可根據具體條件選用。在放電的線路中,必須串聯接入電流表 ,并聯上電壓表 ,以便及時觀測電壓值 ,不失時機地停止放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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